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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事权工作的通知

作者: 来源: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:2016年09月18日

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:

按照《关于印发〈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(第三批)〉的通知》(东府〔2014〕67号)、《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》(东食药监人〔2014〕128号)以及《关于做好药品零售职能承接工作的通知》(东食药监通〔2014〕148号)的有关规定,现就我市药品零售企业(含零售连锁门店,下同)GSP认证的事权调整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

一、事权的调整

市局将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检查工作,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委托至各镇(街、园区)分局及水乡分局(下简称“各分局”),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材料的受理、资料审查、现场认证、审批、发证等工作。

二、办事指南和申报系统的调整

1.自2016年9月18日起,各分局正式承接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;同步启用市局新开发的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申报审批系统(下简称“新系统”),原省局企业网上办事平台相关业务端不再使用。

2.自2016年9月18日起,启用新版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和GSP认证办事指南。

3.由于目前新系统暂未提供企业网上申报端,企业办理业务时暂不需要网上申报,直接到所属辖区分局受理窗口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纸质材料。新系统的企业申报端启用时间将另行通知。

三、简化和调整部分工作程序

为方便企业办事,简化申报审批流程,将工作重心放在事中事后监管,结合省局推行新版GSP的要求,调整部分工作程序。

1.实施“两证合一”操作。“两证合一”操作具体系指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,其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或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》任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(同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),需要申请换发许可证或GSP再认证的,均按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换证事项进行申报和办理,同时提交许可证、GSP证书原件,将许可证的换证程序与GSP认证的程序合一,检查现场合一,符合许可证换发要求与GSP认证标准的,同时换发许可证和GSP证书,两张证书发证日期一致,有效期均为五年。

2.简化新开办程序。将原来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和验收步骤进行合并,企业新开办时一次提交筹建和验收所需资料,在申报系统中按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新开办事项进行申报和办理。

3.变更同时换证按变更事项申报。企业申请许可证变更业务(除注册地址搬迁变更事项外),可同时申请换证的,按变更事项合并申报,同时递交变更和换证所需资料。

变更注册地址的(指搬迁),应在地址变更许可事项办结后,再申报换证事项或GSP认证事项。

四、GSP认证相关规定

1.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,应当自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之日起30日内,申请GSP认证,通过GSP认证的,发予GSP认证证书,有效期与许可证一致。

2.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停止经营活动,否则将按《药品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等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。

3.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GSP认证(含新开办、GSP证书过期)的药品经营企业,应当先申请GSP认证并通过后,方可按“两证合一”操作进行换证。

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
2016年9月8日